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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14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 (重讀)申請作業

{{ $t('FEZ002') }} 輔導室特教組|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5日北市教特字第1143044039號函辦理。

二、本作業相關規定全文業公告於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連結如下: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50068

三、本案申請 作業時序如下:

 (一)申請: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評估學生本人 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代為向學校申請,請於 114年4月10日(星期四)前,備妥申請表(如附件一)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申請。 

(二)特教組於114年4月23日(星期三)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請依據申請及審查原則「四、申請作業程序及應 備資料」項下(二)應備文件,檢視學生資料是否完備,並進行初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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