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特教組|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24日北市教特字第11430411471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鑑定內容說明如下
(一)鑑定類別:音樂、美術及舞蹈,共3類。
(二)鑑定對象:
1.國中:113學年度設籍且就讀臺北市國民小學6年級、 國民中學7年級學生。
2.國小:113學年度設籍且就讀臺北市之國民小學2、3、 4、5年級學生。
(三)報名時間及方式:114年3月24日(星期一)至3月28日(星期五),於本市國中小藝才班鑑定報名系統 報名。
(四)鑑定基準
1.競賽表現優異: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別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個人 組前三等獎項。
2.性向測驗優異: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3.術科測驗優異:術科測驗優異基準由臺北市國中藝才資優鑑定工作小組訂定。
(五)鑑定方式:分「書面審查」及「測驗」方式辦理。
(六)安置與輔導內容
1.安置方式: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安置於原學區學校就讀普通班,由學校及家長研訂資優學生「個別 輔導計畫」,後續由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申請書及實施計畫。
2.輔導內容:以提供諮詢服務為主,另視各校資源得提 供部分時間充實課程之教學輔導服務。
【注意事項】
已報考本市同類別藝術才能班聯合招生鑑定經錄取且經藝才資優鑑定通過者,其安置方式應就同類別「藝術才能班」或「特殊教育方案」擇一辦理,不得重複
(即鑑定為美術資優者,若選擇就讀藝術才能美術班,則不得再申請特殊教育方案;若選擇特殊教育方案,不得就讀藝術才能美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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