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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教育局修訂「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

一、自111年10月13日起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每2日提供2日內「自費」快篩陰性證明者可正常到校上班上課,惟應落實相關防疫規範。 


二、市立學校確診或居家隔離個案之午餐退費原則,請學校依本局111年9月8日北市教體字第11130783862號函辦理;另基於契約公平原則,如有確診或居家隔離之師生,請學校務必確實依午餐契約所定期限前通知午餐廠商暫停供餐之班級及人數,倘未及時通知,致午餐廠商仍有供餐情形 下,個案餐費退還需由校內經費調整支應,不得要求廠商退費,並改善學校相關通報流程。另自111年10月13日起, 自主防疫期間經快篩陰性無症狀者如自行請假未到校,比照自主性防疫假之退費基準,如未能於3日前通知學校者, 不予退費。